裁判要旨
实行法院发出助实行公告书,公告帮助义务人将收取的被实行人的全部租金转付至该院,实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帮助义务人以被实行人欠付其巨额管理成本、以对到期债权(租金)提出异议与帮助实行的租金金额不清楚等为由,拒不履行转交租金的帮助实行义务,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九江盈邦营运管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公司南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实行案》
争议焦点
帮助实行义务人能否以对被实行人享有债权为由拒绝履行出货义务?
裁判建议
最高法院觉得:依据盈邦公司申请复议的原因和江西高院异议裁定的内容,本案复议审察的焦点问题是:(一)盈邦公司应否负担将收取的案涉抵押不动产租金转交实行法院的帮助实行义务;(二)对盈邦企业的异议请求应通过何种程序审察。对于上述焦点问题,本院剖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盈邦公司应否负担将收取的案涉抵押不动产租金转交实行法院的帮助实行义务的问题。
江西高院在本案实行中责令盈邦公司履行帮助实行义务,将所收取的案涉抵押不动产租金转交实行法院,盈邦公司对此提出实行异议,江西高院驳回盈邦企业的异议请求。本院觉得,结合本案有关事实,江西高院认定盈邦公司负担将收取的案涉抵押不动产租金转交实行法院的帮助实行义务,认定事实及适使用方法律并无不当。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理由:
第一,符合对案涉抵押房产采取实行手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抵押权的情形,使得抵押财产让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案涉21世纪家居广场的全部商铺、写字楼及附属设施等均登记在世纪家居公司名下,并已抵押给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在世纪家居公司未按实行公告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概念务的情形下,江西高院于2018年11月13日查封了上述财产,且于2020年11月30日向案涉房地产的承租人发布停止支付租金的公告,并于2021年1月8日发出(2021)赣执恢1号帮助实行公告书。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自案涉房地产查封之日起有权收取法定孳息即租金,世纪家居公司、盈邦公司等已无权收取租金。因此,江西高院有权实行世纪家居公司对案涉房地产享有些租金收益;盈邦公司有义务将它收取并占有些上述租金转交实行法院处置。
第二,符合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关于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与世纪家居公司纠纷调解书的内容。依据(2018)赣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的内容,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对世纪家居公司名下案涉六处房地产的物业经营收入(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经营获得的租金、停车费等收入)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上述调解书的内容,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对案涉六处房地产的租金收入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就此而言,盈邦公司收取案涉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也与上述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不符。
综上,盈邦公司实质收取并占有案涉房地产的租金,有义务帮助转交给实行法院,由实行法院进行处置。江西高院向盈邦公司发出(2021)赣执恢1号实行裁定及帮助实行公告书,公告盈邦公司将收取的世纪家居公司承租人的全部租金转付至该院,实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盈邦公司以世纪家居公司欠付其巨额管理成本、以对到期债权(租金)提出异议与帮助实行的租金金额不清楚等为由,拒不履行转交租金的帮助实行义务,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西高院认定该倡导不可以对抗人民法院的实行行为,理据充分。
至于盈邦公司帮助转交租金的具体金额等事宜,江西高院觉得可另行依法处置,符合本案实质。至于盈邦公司与世纪家居公司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盈邦公司可基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循渠道解决,不影响江西高院采取相应实行手段。
(二)关于对盈邦企业的异议请求应通过何种程序审察的问题。
如前所述,盈邦公司倡导对世纪家居公司享有需要支付管理费等成本的债权,从而倡导以案涉房地产的租金收益达成其债权,此种债权请求权并不是对租金收入倡导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实行标的出售、出货的实体权利,故该异议请求是利害关系人对帮助实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审察处置。江西高院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盈邦公司异议请求进行审察,程序正当。盈邦公司关于江西高院对其异议申请适用程序错误的原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西高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应予保持;盈邦公司倡导撤销(2021)赣执恢1号帮助实行公告书的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